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丽虹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9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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