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88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徐良一 債務人 陳繪安陳慧美
林季薇 (遷出國外)
一、債務人陳繪安即陳慧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陳繪安即陳慧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繪安即陳慧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陳繪安即陳慧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其餘聲請駁回。
六、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七、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債權人之聲請如不合於上開規定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中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繪安即陳慧美、林季薇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林季薇已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為遷出登記,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本件向債務人林季薇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命令者。依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八、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九、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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