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郝婉喬 再審被告 鍾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3年7月1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99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萬189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1日送達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