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抗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31號抗告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范美慧 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一0五年度救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並經審判長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日,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應於五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抗告人業於同年月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期繳納,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但得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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