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情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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