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0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更正「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更正「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書記官張清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