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82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李春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家綺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許鈴雨 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許鈴雨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事件。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