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鴻儒選任辯護人林昱宏律師被告謝皓宇選任辯護人 劉家榮 律師
邱敬瀚 律師被告 陳泰良 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鴻儒、謝皓宇、陳泰良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鄭鴻儒、謝皓宇、陳泰良等3人因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前由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保全執行,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第1項第3款規定,諭知皆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
二、本案經再訊問被告鄭鴻儒等3人,復審酌存卷可考之所有一切事證後,因其等確涉上述罪嫌重大,加上扣案毒品數量非微,依一般常情而言,可預期判決之刑度不輕,又其3人已在金門地區工作、生活多年,相當熟悉週遭地理環境,且實務上由金門偷渡至大陸地區之案件,所在多有,綜此全部情狀加以判斷,已有相當理由可認其等為規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大增。故前開被告3人應予羈押之原因仍存,猶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不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處分代之,均應自109年11月2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廖慧如法官魏俊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鴻璋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