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5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潘志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潘志杰分別於1、民國099年08月02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105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5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七三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5年0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69059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7,509元│105年5月13日起至│15%│無│無││││清償日止││││├─┼─────────┼──────────┼──────┼──────────┼──────────────┤│2│281,550元│105年5月15日起至│5.73%│105年5月15日起至│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清償日止││清償日止│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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