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泓叡
雷志堅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玉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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