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5857號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債務人 蕭庭帆 債務人 郝舜田
一、債務人蕭庭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庭帆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郝舜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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