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89號原告喜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元翰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 律師被告 林喬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6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陳文欽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