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欣湖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宗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