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 盧福財 原告與被告 盧文成 、 盧溪明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9,676元【計算式:本件9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9,400元/㎡×703㎡×3105/10000+本件63號房屋課稅總現值62,200元=6,479,67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1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