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16號再審原告 盧宥寧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宜蓁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41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