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38號原告 柯逸偉 原告與被告臺灣施華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共新台幣(下同)12,459元部分,應徵裁判費1,000元,又請求開具「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