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檢查帳冊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28號聲請人 黃俊宏 相對人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崇宏 相對人宏巨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五桐 相對人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相對人宏立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邵明課 上列當事人間檢查帳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宏生不動產有限公司、宏巨不動產有限公司、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宏立不動產有限公司應交付資產負債表、營業所得稅申報書及帳戶交易明細紀錄予聲請人查閱,核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然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尚無法核定非訟標的價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又聲請人請求檢查帳冊之相對人為4人,是本件應徵聲請費8,000元【計算式:2,000元×4=8,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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