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50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光榮營造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債務人已於民國92年11月25日經解散登記在案,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本院遂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14日內,補正向管轄法院函查債務人是否進入清算程序或已清算完結之相關資料、債務人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清算人資料,並提出清算人之戶籍謄本等文件。前開裁定已於99年2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茲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