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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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867號抗告人即原告 劉家梅 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俊寬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8月26日105年度審訴字第1867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