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昇暉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榮 被告 李太郎
李佳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緝字第1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而本院就被告李太郎、李佳縈被訴偽造文書等一案,諭知免訴之判決,茲因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見卷附陳報暨聲請狀),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本件訴訟繫屬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林國榮,此有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茲據林國榮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劉美香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謝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