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緝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1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佑因施用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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