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緝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緝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姬兆熊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姬兆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張雅文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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