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黃凱琦 被告 王柏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呂俐雯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君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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