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政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8年2月2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
9年4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9年4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567
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0月2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0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魏翊洳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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