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95年度家訴字第5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20,000元(計算式:10000×12×10×2-2000×12×10×2-20000×10×2=1,7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翠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