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81,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2,6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