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029號聲請人 顏清瑞 相對人 鄭素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素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之地址(聲請狀未記載,無法送達)。
二、相對人鄭素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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