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家暫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暫字第83號
108年度家暫字第2號抗告人 姚武雄 上列抗告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107年度家暫字第83號、108年度家暫字第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關於家事非訟事件合議庭裁定提起抗告,亦有準用。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合議庭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為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108年3月29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而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該裁定業於108年4月10日寄存送達抗告人,然抗告人迄今仍未為前揭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之補正,自應認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敏俐
法官蔡孟芳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徐佩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