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雨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雨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雨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雨新於106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521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嘉興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