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31號上訴人 陳姿雯
吳豐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書瑋 律師被上訴人大陞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超 訴訟代理人 鄭鈞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書記官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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