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怡萱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字第3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RE:CIPE」商標水晶防曬噴霧壹罐,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怡萱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1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0月8日確定,108年10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之仿冒「RE:CIPE」商標水晶防曬噴霧1罐,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呂怡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816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之卷證屬實,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㈡又註冊/審定號「00000000」之「RE:CIPE」商標,乃韓商
瑞瑟品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有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在卷可參(偵卷第25-27頁),且扣案之「RE:CIPE」水晶防曬噴霧1罐經鑑定後,確係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有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相片存卷可憑(偵卷第17-2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故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