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7號原告 陳天成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再明 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21,000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6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蔡岳玲附表:
┌─┬─────┬───────┬─────────┬──────┬─────────────┐│編│土地坐落│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單位:平方公│(單位:元/平方公││(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號││尺)│尺)││五入)││││││││├─┼─────┼───────┼─────────┼──────┼─────────────┤│1│金門縣 金寧 │172│14,300│全部│2,459,600│││鄉安岐村20│││││││地號土地│││││││││││││││││││├─┼─────┼───────┼─────────┼──────┼─────────────┤│2│金門縣金寧│298│14,300│全部│4,261,400│││鄉安岐村28│││││││地號土地│││││││││││││││││││├─┴─────┴───────┴─────────┴──────┴─────────────┤│││總金額:新臺幣6,72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