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凃秀蕊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0九七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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