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0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潘翠雪法官曾正耀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靖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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