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6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六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七九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入境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四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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