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七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官顧嘉文┌──────────────────────────────────────────────────────┐│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四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伸松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三年一月五日│陸仟伍佰壹拾捌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埔墘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