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
名門健康用品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梁秀連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訴字第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潘翠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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