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2392號

原告 吳國忠

被告 戴永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9,900元,應繳裁判費1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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