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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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245號聲請人 吳雪屏 相對人 李榮貴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001│82年1月30日│300,000元│82年2月28日│82年2月28日│No020203│├──┼───────┼────────┼───────┼──────┼─────┤│002│82年3月5日│50,000元│82年4月5日│82年4月5日│No129858│├──┼───────┼────────┼───────┼──────┼─────┤│003│82年6月16日│260,000元│82年7月16日│82年7月16日│No002841│├──┼───────┼────────┼───────┼──────┼─────┤│004│82年8月2日│300,000元│82年8月16日│82年8月16日│No108312│├──┼───────┼────────┼───────┼──────┼─────┤│005│82年7月22日│600,000元│82年8月22日│82年8月22日│No127236│├──┼───────┼────────┼───────┼──────┼─────┤│006│82年7月7日│400,000元│82年9月7日│82年9月7日│No127230│├──┼───────┼────────┼───────┼──────┼─────┤│007│82年8月2日│240,000元│82年8月16日│82年8月16日│No108316│├──┼───────┼────────┼───────┼──────┼─────┤│008│82年7月21日│1,200,000元│82年8月5日│82年8月5日│No127235│├──┼───────┼────────┼───────┼──────┼─────┤│009│82年7月29日│350,000元│82年8月29日│82年8月29日│No0028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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