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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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 邱傳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由
一、前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峰彰竹南信用合作社│95年11月10日│42,75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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