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60號原告 張永城 被告 李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2日下午2時0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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