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8號聲請人
李易哲 (即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易哲為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加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呈報就任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加公司,設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清算人,業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茲已清算完結,依公司法第380條準用第332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加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加公司法人股東會議事錄、簽到簿、清算收支表、損益表及簿冊保存人同意書等相關文件為證。而加公司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司字第81號准予備查,經調卷查核屬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規定,指定李易哲為加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