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告騰宏精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峰銘 訴訟代理人 張藇少 被告 夏羽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案號:本院103年度易字第921號,改分案號: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9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魏志修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