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梁寶芽 被告 蔡志成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3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雅慧法官陳佳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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