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陳志民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被告 陳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陳瑞因傷害案件,經原告陳志民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侯弘偉法官黃瀞儀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嘉宏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