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聲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聲字第32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
3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丙○○○、乙○○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第一審支出之訴訟費用有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28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400元,依前開確定判決所示,則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6,680元(計算式:6,280+400=6,680)。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佳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心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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