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163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163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330號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
新台幣陸萬參仟零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