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張書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貳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中貳萬玖仟柒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