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玉枝具保人賴炳龍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9年度執更字第1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炳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賴炳龍因受刑人廖玉枝犯強盜罪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99年度執更字第1322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廖玉枝因犯強盜罪等案件,經具保人賴炳龍繳納本院指定之保證金8萬元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7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並於99年10月22日確定,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雲林地檢署接受執行,嗣經由聲請人函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代為執行,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函請警方至其住居所執行拘提,亦未發現受刑人行蹤;而具保人賴炳龍前經聲請人通知應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上午10時,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惟屆期具保人仍未能偕同受刑人到場,此外,復查無受刑人目前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上開判決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雲林地檢署囑託代為執行函、臺中地檢署無法代為執行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警員函覆拘提未獲之報告書、受刑人與具保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已逃匿,依首揭規定,自應沒入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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