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533號抗告人 余姿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余武仲間 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書記官沈菀玲